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成立公司创业经营的情况日益普遍。根据《公司法》对于设立条件和责任承担的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成立成为很多人投资的首选。那么,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对有限责任公司出资并获得股权,在离婚诉讼时,应如何分割呢?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问题: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如果,夫妻双方均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相同或者不同比例的股权。那么,一般来讲,在判决中可以直接分割股权,但仍需要考虑双方的经营能力和是否能够在离婚后继续共同经营,如果没有经营能力或者无法共同经营,可以将股权折价后,由一方给予对方补偿。
二、共同出资仅登记在一个人的名下
但实际生活中,大部分情况为:虽然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但相关股权仅登记在一方名下,且由登记一方实际参与经营。则在离婚诉讼时,对于股权的分割则会有所不同。首先,有限责任公司同时具有资合性和人合性,股东的身份对公司的运营和发展有着较大的影响。此种情况下,其股权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性利益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获得股权不仅仅能够获得经济利益,也能够获得参与管理和实际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因此,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并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因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其对应的财产性利益可以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3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从该法条可以看出:非登记一方不能直接要求分割对应的股权,获得股东的身份,仅能要求分割“出资额”。而在诉讼中,该“出资额”也并非以夫妻共同财产实缴的出资,法官认为:股权对应的价值在实际经营中会有巨大的改变,不能以实缴的出资额认定为该股权在离婚分割时仍具有相同的价值。因此,在离婚诉讼中,仍会对股权进行评估后分割其对应的价值。
我是石树洋,河南家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律师,郑州市郑东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律师,以上是对《夫妻离婚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如何分割》的全面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更多婚姻家事相关的法律问题也欢迎随时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