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夫妻一方为避免与另一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可能会伪造债务,主张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对外借款,要求另一方与其共同承担债务,从而达到向对方少分不分共同财产的目的。
一般而言,仅在下列情况下,法院可能会认定案涉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1、夫妻双方通过共同签字或者仅有一方签字、但另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承认是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通常对于存在争议的债务,法院会要求当事人另案起诉处理债务问题。此时,如果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共同伪造债务,虚假的“债权人”可能会在这一方的授意下,另行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要求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指出,在家事审判工作中,法院正确处理夫妻债务,事关夫妻双方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婚姻家庭稳定和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事关和谐健康诚信经济社会建设的推进。
根据《通知》第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一般会通过审查下列方面,来综合判断案件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借贷金额、款项来源、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借贷双方的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发生的时间等事实。
根据我们近期办案经验,在实际审理过程中,法院通常会着重审理下列几方面事实:
1、夫妻另一方是否对债权人主张的债权知情;
2、是否有案涉金额款项转账事实;
3、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4、民间借贷案件起诉时间是否正处于离婚诉讼之中;
5、债务人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是否有借款必要;
6、债权人是否有足够的经济实力,是否有出借案涉金额的能力;
7、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是否对于提起虚假诉讼具有便利性。
如果通过审理上述事实,法院能够认定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二被告之一确实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规定的第三十四条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的情形,则另一方无需承担该债务。
事实上,在当今社会,离婚诉讼中一方通过虚构债务的方式,争取达到不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让对方少分不分财产的情况实不鲜见。
这种罔顾道德,玩弄法律以达到非法目的的行为不应该被支持。望未来能看到更多有力判决肃清此种风气,以免未来更多的人对此抱有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