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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亲属间以买卖、赠与过户普通住宅的法律风险分析

发布者:石树洋律师|时间:2021年07月01日|分类:婚姻家庭 |1496人看过

上篇文章,从经济成本方面对近亲属间分别以买卖、赠与方式过户普通住宅进行了比较分析。这篇文章,将从法律风险入手对近亲属间以买卖方式过户普通住宅进行分析。

 

一、过户前放弃继承的法律风险

 

近亲属之间过户房产,选择买卖还是赠与方式,往往会先从经济成本方面进行比较,若买卖方式更划算,当涉及未分割的遗产份额时,一方当事人在买卖过户前需要签署《放弃遗产声明书》并公证,另一方之后才好进行买卖过户,但对签署《放弃遗产声明书》的一方来说,签署后,若承诺过户的一方反悔,其将面临失去遗产的风险。

 

比如父母婚内购买一套住宅,母亲去世后,母亲的一半份额将作为遗产在父亲和儿子两人间继承,父亲与儿子商定,将房子过户给儿子,因买卖更划算,他们计划通过买卖方式,但涉及到儿子的遗产继承份额,需要儿子先签署《放弃遗产声明书》,这样父亲取得了房子的全部产权后,才有权继续通过买卖方式过户给儿子。若一切按计划进行当然没问题,就怕儿子签署了《放弃遗产声明书》之后,父亲又有了其他打算,若父亲反悔,儿子不但过户不成,因签署了《放弃遗产声明书》并进行了公证,还失去了本来应该继承的母亲遗产份额。所以,除了经济成本的权衡之外,在买卖过户之前,若涉及遗产继承,面对这种放弃继承的法律风险,也是我们不得不慎重考虑的。

 

二、过户后买卖合同被判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对于以买卖方式过户,涉及到其他近亲属遗产份额时,过户后,面临买卖合同被法院判定无效的风险。笔者对北京法院进行了案例检索,除东城区人民法院外,其他法院的判定结果较为一致。

 

先介绍东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情况,一般来说,即使认定构成无权处分,侵犯了他人的继承权,东城区人民法院也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认定买卖合同有效。

 

东城区法院认定合同无效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远低于市场价,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认定合同无效;另一种是被法院认定为名为买卖但实为赠与的情形(赠与被认定无效的法律适用将在下一篇进行介绍),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北京其他法院的判决结果较为一致,买卖过户涉及到其他近亲属的继承份额时,在遗产未进行继承分割前,明知房屋有其他共有人的情况下,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恶意串通,损害到其他继承人的利益,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来认定合同无效。

 

综上,涉及近亲属继承的买卖过户,过户后主要面临被认定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即使如东城区人民法院未认定合同无效,随后也要面临无权处分。是否善意取得的认定,因此,在近亲属间买卖过户前,最好先处理好涉及其他近亲属的房屋份额问题,以免过户后面临更大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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