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树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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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南家港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离婚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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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利与现实困境

发布者:石树洋律师|时间:2021年06月08日|分类:婚姻家庭 |1237人看过

在办理家事案件过程中,律师经常需要调查取证,较常见的情形是需要调取对方当事人的银行交易明细、车辆及房屋档案信息、酒店入住登记信息等涉及个人隐私的相关文件。

 

需要调取这些证据的背景,往往是当事人自己不掌握也无法自行获取相关信息和材料,而这些证据又在案件审理中起到十分关键的作用。

 

如何有效调查取证,成为了关键。

如在离婚纠纷中,银行交易明细可能体现出对方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酒店入住登记信息可能体现出对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从而可要求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依法对对方少分或不分;在继承案件中,银行交易明细、车辆及房屋档案信息等可证明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及相关权利情况,从而有利于当事人在案件中尽可能在一次诉讼中解决遗产分割问题,减少诉累。

 

可见在当事人无法自行提供前述证据的情况下,律师对相关证据的调查取证在办案中非常重要。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律师的相关权利和面临的现实情况存在极大反差,这直接导致律师在案件办理中无法依法行使权利,不能更好地保护当事人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有权调查收集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5条第2款的规定,律师凭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即可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进行调查取证的权利,相关法律已经明确赋予。但在实践中,调取证据一直是律师工作中的难点,该难点主要在于,律师希望调取证据的机构不配合,而不配合的理由常常是“我们不对律师,只认法院”,或是要求律师必须持法院出具的调查令才配合调证。

 

这看似只是一个简单的程序问题,但其实又涉及到律师和法院的交涉、获取调查令的难度,以及如果迟一步获得证据或者所谓的调证资格,相关证据极有可能灭失,如通常有保存期限的小区监控。对于律师工作来说,期限处处存在,时间极其宝贵,因此调证对象单位的所谓程序性的阻碍,对案件的影响可能是非常重大的。

 

查阅相关资料,可以了解到很多律师苦于此久矣,并且有相关的行政案件判例:

 

在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沈水湾派出所、吴云涛统计行政管理(统计)二审行政判决书中,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律师(即本案被上诉人)提供了调查所需证明材料,向沈水湾派出所(即本案上诉人)申请调查公民信息,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拒绝为被上诉人提供公民信息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在党俊卿与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判决书中,济源市人民法院认为济源人社局拒绝党俊卿调查取证的理由是党俊卿没有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但是,人民法院签发的律师调查令是律师进行调查取证的手段之一,并不是唯一的,与律师的自行调查取证权并不相冲突。

 

以上法律规定及判例都表明,在立法层面对于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是充分赋予的,但判例也侧面反映出律师调查取证存在现实困境。

 

实践中,不愿配合律师调查取证的机构通常都以保护公民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律师调证。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权利如果无法得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则更成问题,在当下司法实践如此的情况下,出台律师调证的具体实施细则、明确律师调证和法院调证的区别和界限,或是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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