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有的地方称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娶他家女子为妻时,应当向女方家下聘礼或彩礼。彩礼的多少,随当地风俗、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各方面因素而定,但数额一般不在少数。目前,在我国社会,结婚给付彩礼现象比较普遍。在不少地方,许多生活本不富裕的家庭,为了给付彩礼而举家债台高筑,造成了极其沉重的经济负担。正因为如此,不少家庭夫妻离婚时,对彩礼是否应当返还存在很大争议。本文给大家介绍彩礼的认定范围以及什么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
关于彩礼,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定义。根据司法实践,我们认为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彩礼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见面礼、聘礼、上车礼、下车礼、改口费及价值30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贵重财物。因此,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表达感情、出于自愿所给付的易损耗的日常用品,赠送的价值较小的物品,请客花费、逢年过节等人情往来的消费性支出属于一方的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不涉及到返还的问题。
关于什么情况下应当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虽然关于彩礼返还有了明确的规定,但在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很多争议,比如,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如果共同生活了,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认定生活困难的标准是什么?对于上述问题,笔者经过分析案例,形成了如下观点,与大家分享交流。
(一)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男女双方没有共同生活的,彩礼应当返还;若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经共同生活的,生活的时间越长,返还彩礼的数额比例越低。若男女共同生活时间少于半年的,返还的比例以50%-70%为宜,若共同生活的时间超过半年不足一年的,返还的比例以30%-50%为宜,若共同生活超过一年或者已经生育子女的(包括流产),彩礼返还的比例更低甚至可以不予返还。
(二)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应当全额返还彩礼,但是如果是因为给付彩礼方的原因导致离婚的,可以酌情降低返还比例。
(三)如果已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给付彩礼的一方婚前举债给付、婚后无经济来源偿还债务,或者是婚前用家庭财产给付,婚后无固定经济来源,依靠自己的力量无法维持最基本的生活水平的,视为生活困难,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但是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男女双方已经共同生活了,返还彩礼的数额比例也会随着共同生活时间的延长而降低,具体比例同第(一)条的规定。
(四)除上述基本返还标准外,因每一个案件的具体情况不同,法官的判决也会不同。在个案中,法官会根据彩礼具体的数额、双方的经济状况、共同生活的时间、双方的过错程度综合进行认定,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比例。
以上是河南离婚律师关于彩礼返还的一些观点,欢迎大家积极分享交流。在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关于彩礼出现争议的可能性也非常大,笔者在此也呼吁各位读者合理对待彩礼,让彩礼成为我们幸福婚姻生活的助推器,而非拦路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