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们关于家庭暴力的讨论就从未停止,“冷暴力”这一词汇也逐渐成为民众讨论的焦点。根据百度百科词条对冷暴力下的定义,冷暴力是指通过冷淡、轻视、放任、疏远和漠不关心,致使他人精神上和心理上受到侵犯和伤害的行为。那么,这一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呢?
毫无疑问,从字面意义角度理解,就像“白马是马”的逻辑一样,冷暴力也自然属于家庭暴力的范围;从社会生活的角度理解,冷暴力与殴打等显性暴力形式一样,也被大多数人认为属于家庭暴力的范围。且,根据中国法学会就全国家庭暴力现状开展的一项社会调查表明:在发生矛盾的家庭中有88%会出现夫妻双方互不理睬的现象,30%多出现负气使劲关门离家而去或摔东西的行为,48%的家庭会出现互相辱骂的现象,还有20%左右的家庭中会出现威胁及殴打行为。因此,在家庭日常生活中,冷暴力的存在比显性暴力存在的机率要大得多。但是,冷暴力是否属于婚姻法意义上的“家庭暴力”范畴,是否是导致离婚的法定情形呢?
对于这一问题,在法律界也存在争议,但是总体上来说,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表明,冷暴力还暂时难以被认定为婚姻法意义上的家庭暴力行为。
《婚姻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虽然,相较于《婚姻法解释一》,《反家庭暴力法》增加了“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属于家庭暴力“的相关规定,但是这里的”等方式”并没有包含冷淡、漠视的形式。且,笔者遍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立法解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等权威文件,并未发现任何关于冷暴力认定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法律规定层面上,并未对冷暴力进行明确的约定,冷暴力是否能够被认定为家庭暴力就交给了司法审判的法官。
但是,在司法审判领域,绝大多数法官也是持审慎态度。2017年9月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V》第2948页载明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许多在我们看来很轻微的行为都可能构成其他国家所指的家庭暴力,甚至将彼此间的冷漠、不理睬也认定为构成家庭暴力。由于一旦认定构成《婚姻法》及《解释》中规定的家庭暴力,在确认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时,就会成为判决应当准予离婚的理由和依据,而且涉及请求损害赔偿问题,所以在认定上应该慎重,适用相对严格而客观的标准。”
因此,目前的司法实践难以将冷暴力认定为家庭暴力的范畴,但是,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相关立法也在逐步推进。2020年8月1日施行的《吉林省反家庭暴力条例》第三条就规定了“本条例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宣扬隐私、威胁、骚扰、冷淡、漠视等方式,或者利用其他手段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这是首个将冷暴力进行列举式规定的地方性法规。未来, “冷暴力”这一概念也很有可能被列入法律,正式成为家庭暴力的法定情形。
虽然现在的司法实践难以将冷暴力认定为家庭暴力,遭受冷暴力的一方也难以基于遭受冷暴力而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并主张优先取得孩子抚养权。但是,如果遭受冷暴力的一方在离婚诉讼中能够提供遭受冷暴力的证据,诸如一直联系对方,对方不予回复的通讯记录;因遭受冷暴力受到心里伤害而抑郁求医、求助心理咨询师的记录等,法院也可能据此认定双方达到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标准,从而判决双方离婚。
综上所述,虽然现阶段法律没有对冷暴力进行相关的规定,但是已经显现了保护遭受冷暴力者的趋势,如果您不幸遭受了冷暴力,也可以在离婚诉讼中积极主张相关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