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河南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绕不开的一个问题,也往往是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那么,对于孩子抚养权归属的确定,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根据该条的规定,我国法律将孩子的抚养权以两周岁和八周岁为时间点分成了三个阶段。下面身为郑州离婚律师的我分别对三个阶段孩子抚养权归属的确定规则进行详细介绍:
一、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这是因为不满2周岁的子女多数还在母乳喂养期。用母乳哺养,对婴儿的生长发育最为有利。从婴儿的生长发育的利益考虑,夫妻离婚后,凡是正处于用母乳喂养阶段的子女,应由母亲直接抚养。现实生活中,也有一些孩子出生后,是不用母乳喂养的;还有一些孩子由于各种原因很早就断了母乳喂养。对于这样的情况,当夫妻离婚时,如何判定孩子的抚养归属?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通常掌握的标准是以2周岁为界线。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裁决随母亲生活,由母亲直接抚养。因为2周岁以下的子女年纪太小,抚养起来较为复杂、麻烦,宜由细心、耐心的人直接抚养比较好;2周岁以下的子女表达能力很差,而孩子是从母亲体内生出,母亲与孩子有着一种天然的联系与感觉,此时期孩子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宜。
但是,这一原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有以下两种例外:
(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由父亲直接抚养: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
(2)根据《解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若孩子不满两周岁,父母双方协议由父亲直接抚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孩子应当由父亲抚养。
二、对于二到八周岁期间的子女,父母双方应当首先对抚养问题进行协议,若父母在自愿、合法的前提下协商决定未成年子女由父亲直接抚养或由母方直接抚养或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由父母双方轮流抚养。对上述几种抚养方式,法院都是准许的。如果当事人双方因子女抚养问题达不成协议时,法院应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和最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妥善地作出裁决。
那法院会优先考虑什么因素来确定孩子抚养权呢?根据《解释》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对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因此,争取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可以根据上述规定进行针对性的举证,并且可以对双方工资收入、经济能力、教育程度、思想品质、个人素质、责任感;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有无吸毒、赌博等恶习;生活和工作环境、教育环境、入学环境等多方面进行细化举证。
除了上述优先考量因素外,《解释》第四十七条又规定了另外一个优先考量因素:“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这是为了保护孩子避免因离开长时间跟随生活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而受到感情伤害,最大程度上体现了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
三、对于已满八周岁的子女,则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根据子女本人自愿跟随父或母生活的意见来确定抚养权归属。已满8周岁的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有一定的自主意识和认知能力,因此,在离婚时,不管是父母协商确定由谁抚养,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决定,都要事先听取8周岁以上子女的意见,在子女提出自己的意见后,再根据其年龄、社会经验、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等,探求、尊重其真实的意愿。
综上所述,为了将父母离婚对孩子成长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对子女抚养权问题,应当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