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职太太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家务补偿吗?
今年初,“全职太太离婚获5万家务补偿”的话题登上热搜榜,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从法律角度来说,该话题来源于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项民事判决,该判决因支持全职太太5万元的家务补偿请求被誉为《民法典》实施后“家务补偿第一案”。下面,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该案的案情。
北京的陈先生和王女士在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女方当全职妈妈,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而男方除了上班,对家里的事情基本就是甩手掌柜,时间长了夫妻矛盾就来了。两人在2018年7月分居,妻子带着儿子生活。2019年起,男方三次起诉离婚,第一次是男方撤诉,第二次是被法院驳回的,第三次就是被法院判决离婚,孩子由女方抚养,丈夫每个月给2000元抚养费,共同财产由双方分割,同时判决男方支付女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
众多网友认为法院判决的家务补偿金额过低,5万元完全不能弥补王女士做全职太太而脱离社会带来的技能和发展机会的损失。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看,该案在认可和保护家务劳动的价值上已经有了长足的进步。
2001年颁布实施的《婚姻法》第四十条就规定了“家务补偿制度”,该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该条将家务补偿请求权的行使前提限定为夫妻双方书面约定了分别财产制。但在我国,绝大部分夫妻实行的是夫妻法定共同财产制,所以长期以来,“家务补偿制度”很难被司法启动。但,今年1月1日实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放宽了“家务补偿制度”的启动标准,该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相较于《婚姻法》的规定,该条取消了离婚经济补偿只在约定财产制下适用的规定,将经济补偿范围扩大到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同样适用,实质上是扩大了对家务劳动价值的保护范围。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列举了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三个方面承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可以提出经济补偿,当然,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情形并不局限于以上三个方面,为家庭利益而负担的义务均应在此之列,主要表现为家务劳动。家务劳动,是指为自己和家人最终消费所进行的准备食物、清理住所环境、整理衣物、购物等无酬家务劳动以及对家庭成员和家庭以外人员提供的无酬照料与帮助活动。这些家庭事务遍布生活的方方面面,但却无法通过市场价值直接衡量,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负担较多义务的一方应当得到适当的补偿。直至今日,并没有一种权威的量化计算方式可用来确认家务劳动的具体价值。但在司法实践中,法官一般会考量下列几个因素:
(1)家务劳动时间。不仅包括日常投入在家务劳动上的时间,还包括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投入时间越多、婚姻持续时间越长,补偿金额应当相应增加
(2)投入家务劳动的经历。家务劳动种类繁多,有的家务如洗衣可操作洗衣机完成,不需要投入太多精力,而照顾老人和子女之类的事项,不仅要投入大量的体力劳动,还需要投入大量的精神关怀,同等条件下,强度更大、更复杂的家务劳动应当获得比相对简单的家务劳动更多的补偿。
(3)家务劳动的效益,既包括直接效益,也包括间接效益,如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或者由此带来的家庭积极财产的增多或消极财产的减少。
(4)负担较多义务一方的信赖利益。婚姻中,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出于对婚姻前景的信赖,付出较多精力从事家务劳动,带来的就是其自身发展空间的压缩,无形中付出了个人工作选择、收入能力等方面的机会成本。为此,另一方因此而获得的有形财产利益、无形财产利益及可期待的财产利益,如一方在婚姻期间获得学历学位、工作前景、执业资格、专业职称、知识产权等,均应纳入经济补偿数额的计算范畴。
另外,需要特别提示的是,经济补偿以负担较多义务一方提起补偿请求为前提,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未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情况下,不得径行就经济补偿作出判决。且,该家务经济补偿请求,仅限在协议离婚或离婚案件诉讼过程中提出,协议或判决离婚后,一方提出经济补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综上所述,全职太太在离婚时可以主张家务经济补偿,只要其能够证明负担了较多家庭义务,法院会根据其从事家务劳动的时间、另一方的经济能力等综合因素判决另一方是否补偿以及具体补偿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