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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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武汉专职律师执业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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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的起诉主体

作者:李伟学律师时间:2023年03月0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71次举报


离婚诉讼的起诉主体

男女双方当事人在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时,均可以提起离婚诉讼。但应当注意以下特殊情形: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提起离婚诉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行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请,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提出,而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是其第一顺序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提起离婚诉请,首先应当变更监护人。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予以受理。

2)女方怀孕提起离婚诉讼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如女方怀孕是因与案外人出轨导致的),则法院应予受理。

3)离婚诉讼的再次起诉

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离婚诉讼中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该再次起诉的限制适用于原告,不适用被告。在此期间,被告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李伟学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中共党员。执业十年,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为人诚实守信,敬业务实,积极为当事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武汉
  • 执业单位:湖北荣和城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20120121027029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离婚、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