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小区业主能否购买车位?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六条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第六条规定,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款所称的车位”。
结合法律规定可知,为规范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使用,最大程度保障业主对车位、车库的需要,小区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全体业主的需要,建设单位有义务按照规划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处分给业主。如开发商未按规划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处分给个别业主或出售给小区业主之外的人,即违反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需要”的规定,侵犯了其他业主购买或租赁车位、车库的权利,其他业主可以请求确认开发商的处分行为无效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对于小区车位、车库满足业主需求外仍有盈余的情况,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未作规定。由于各地实际情况不一,各省、市均通过更详尽的地方性法规予以限制。
《湖北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物业区域内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且初始登记所有权人为建设单位的停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销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不得销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后对外出租的,每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物业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车位,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其分配、使用及收费管理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销售或者变相销售。
由此可见湖北省对于停车位是不能出售给业主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业主购买车位需按照规划配置比例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