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安徽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家传,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乐,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XX,男。
原告安徽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宣春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律师、冯乐律师,被告XX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一、被告XX支付原告房款712000元及利息(以712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房款712000元及利息(以712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150元,减半收取557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0575元,由被告XX负担10460元,原告安徽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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