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玉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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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在律师帮助下最终获得缓刑

发布者:史玉真律师 时间:2024年02月05日 954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罗某等四人到外地干活,在小桥边上,被告人罗某的弟弟与被害人郭某因买卖旧门发生口角,被告人罗某将郭某胸部打伤,经鉴定郭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辩护人史玉真,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罗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可视为自首,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罗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确认。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虽经电话通知主动到案,但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前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故不能认定自首,上述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罗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罗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可宣告缓刑。被告人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到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到,在其居住地的社区接受矫正,在此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史玉真律师,专职律师,本科学历,2010年从事涉案助理,丰富的刑事辩护经验。联系方式:15216528786(微信同号)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临沂
  • 执业单位:山东琅琊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71320********63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