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会茹律师
侯会茹律师
综合评分:
5.0
(来自41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天津-和平区专职律师执业7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税法意义上发票的善意取得

作者:侯会茹律师时间:2020年02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432次举报

       说起善意取得,一般首先想到的是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可知 善意取得指的是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而税法上发票的善意取得与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存在较大差异。为什么会存在发票的善意取得呢?什么是发票的善意取得呢?在说明这两个问题之前,先来了解一下实践当中企业为了少交税款经常会采用的最简单最粗暴的节税方式就是买发票。企业买发票的主要原因就是企业的收入很高,但是成本很低,或者虽然成本高但是不能取得可以进行抵扣和税前扣除的凭证也就是发票。为了降低企业的税负、少交税款,企业就通过购买发票来增加企业成本从而达到少交税款的目的。

买发票在法律上其实就是虚开发票。虚开发票有两种,一种是普通发票,一种是专用发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和205条之一的规定,虚开发票根据情形的不同可能会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和虚开发票罪。大部分企业虚开的发票都是普通发票,也有一些企业采用更加危险的方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税法上虚开的发票是不可以作为企业税前扣除凭证列支的。有的企业可能说自己企业里不存在虚开发票的情形,自己获得的扣除凭证都是基于真实的交易,所以税法上发票的善意取得跟自己又有什么关系呢?需要引起注意的是企业可以保证自己的交易是真实的,但是企业无法保证交易的相对方没有虚开的行为。一旦交易相对方存在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被税务局查处,那么交易相对方开出去的所有发票都会被税务局认定为是虚开的发票,即使企业与交易相对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交易相对方开给企业的发票也是不允许抵扣进项和税前列支的。由此发票的善意取得的认定对企业就有着重要的意义。

下面咱们来看一个文件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这个通知对发票的善意取得做出了明确的定义,第一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第二销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专用发票,第三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方名称、印章、货物数量、金额及税额等全部内容与实际相符,第四没有证据表明购货方知道销售方提供的专用发票是以非法手段获得的。也就是满足了以上四个条件企业才会被认定为是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企业不以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论处。但是根据该通知善意取得的发票应按有关规定不予抵扣进项税款或者不予出口退税;购货方已经抵扣的进项税款或者取得的出口退税,应依法追缴。也就是说即使甲企业与乙企业存在真实的交易,一旦乙企业出现了问题涉及虚开发票,那么乙企业开具给甲企业的发票都会被税务局认定为虚开发票,甲企业是不能在税前列支以及抵扣进项的。除非甲企业能够重新从乙企业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的,或者取得手工开出的合法、有效专用发票且取得了乙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已经或者正在依法对乙企业虚开专用发票行为进行查处证据,甲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才会允许甲企业抵扣进项税款或者出口退税。但在实践中一旦乙企业出现了问题,甲企业能够重新从乙企业处获得合法有效的专用发票的可能性是极低的。如果乙企业开具给甲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甲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的话,甲企业的利润相当于损失了1/4。也就是说甲企业善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没有刑事责任,但是对甲企业来说如果不能抵扣进项及税前列支,甲企业的损失还是很大的。

这时候可能有人会问了,企业基于真实交易取得的虚开发票不能抵扣进项和税前列支,那还有别的办法可以解决进项抵扣和税前列支的方法吗?

说到上面问题的解决办法,咱们再来看一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这个公告在国税发〔2000〕187号文的基础上对善意取得发票所对应的成本能否税前列支有了进一步明确。根据该公告13条、14条、15条的规定,如果由于乙企业的虚开行为导致开具给甲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不能抵扣和税前列支的话,首先甲乙企业之间存在真实交易,甲企业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乙企业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次如果甲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乙企业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规定可知企业在于其他企业交易的过程中除了注意发票这样的凭证以外,也要注意留存跟交易相关的各种资料以备后用。因为在企业无法在取得重新开具的发票,这些资料将会是企业成本列支的关键材料,也是企业的救命稻草。

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税前扣除和进项抵扣时依然要遵循发票优先的原则,如果无法取得发票才考虑其他内外部凭证证明交易的真实性。而且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认为善意取得的虚开发票就是不得作为企业税前列支的凭证。但是司法机关对这个问题没有统一的标准,大多数的法官是不同意税务机关这个认定的。如果出现这种情况下,企业需要综合慎重考虑是否委托律师运用司法程序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侯会茹律师,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法学学士,党员。专业领域:熟悉合同、债权债务、企业和...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天津-和平区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20120********80
  • 擅长领域:税务、合同纠纷、公司法、债权债务、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