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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征地拆迁纠纷涉及法律问题、原因及建议

作者:鑫滳律师团律师时间:2019年03月16日分类:征地拆迁浏览:1193次举报


当前征地拆迁纠纷涉及法律问题、原因及建议

 

             (发言提纲)

            --在河南省纠纷办全省征地拆迁有关问题座谈会上的发言

 

一、当前征地拆迁纠纷根源及纠纷表现形式

(一)根源:利益争夺(公益-私权、私利-私权)。

(二)征地拆迁纠纷表现形式:个体或群体性以非暴力不合作、复议及诉讼、信访、极端方式维权、暴力冲突等。

二、征地拆迁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

目前征地拆迁操作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物权法;2、土地管理法;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5、国土资源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征地公告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等;6、地方性法规规章。7、中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

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

(一)立法滞后

1、农村集体所有制法律制度存在先天缺陷。

2、土地管理法修法进展缓慢,因顶层设计迟迟不能出台。

3、农村土地征收、拆迁制度不完善,缺乏具体操作规范。国土资源部的规章效力层级太低。

(二)农村土地房屋确权滞后

农村土地房屋确权工作长期不能落实。农村集体所有制度自50年代中期以来未依法确权,农民家庭土地承包制度自80年代来未依法确权,《物权法》实施(20071001)至今七年,确权工作仍未完成。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201302)争取用5年时间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权属不清、权限不定、权证缺失,必然保护不力。

(三)有法不依。具体表现:

1、作出征收拆迁决定过于随意,政绩冲动下的长官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

2、不遵循法定程序,简单走过场。

3、不愿或不敢公开透明。被征收人多利用《信息公开条例》成功维权,如漯河市源汇区东吴村“城中村”改造维权案例。

4、未批先征或少批多征。

5、征收补偿标准偏低,或补偿不到位。

6、失地农民的安置方案、社会保障措施迟迟未能落实。如固始县政府大楼项目征地案例。

7、无征收手续或征收、拆迁手续不齐,强拆民房,强行毁坏庄稼、林木、农用设施和土地。

8、司法强拆并未被真正落实,行政强拆、动用非法力量强拆较为普遍,最易引发极端对抗、暴力冲突。

9、被拆迁人寻求救济受阻,不立案、不受理、推诿不处理。政府违反规定参与、阻挠法院立案,法院迁就或屈从于地方政府。

(四)违法不纠。具体表现:

1、违法征收拆迁行为被举报、投诉、曝光后,相关项目未被叫停,相关责任人未被问责。

2、暴力强拆事件被举报、投诉、曝光后,处理走过场,只象征性处理现场行为人,幕后组织者少有被处罚,政府主管负责人未被问责。

3、因征收拆迁工作存在疵瑕或有幕后交易,对恶意阻挠牟取非法利益者不敢处罚,甚至息事宁人,纵容违法者。

二、当前征地拆迁纠纷问题突出的原因

(一)政府及官员未真正树立依法治国的理念。

官员不畏法、不守法、不守规。

(二)执政为民的观念淡薄。

无民本意识,不畏民,只唯上。把被征收人作为对立面,如临大敌。

(三)政绩观及用人制度扭曲。

GDP至上,好大喜功,急于以形象工程铺就上升通道。为实现首长意志,下属不惜违心悖德失尊。包干、株连式为其典型。

(四)官商结合模式屡试不爽。

以公益、发展为名行商业开发、牟取私利之实,违法违规成本低。政府和官员出政绩、得实惠,商人获取巨大利益,多赢,只有民亏。

(五)畸形的处理模式纵容事件频发或升级。

1、人为阻塞合法救济途径,迫使冲突升级。不闹大没人管。

2、不适当干扰评估,威逼、欺骗被征收人。若不从则对被征收人使“莫须有”等阴暗手段,激起愤怒。

3、出事后,不是追责,而是拿钱买稳定。

(六)违规动用警力、保安公司或默许、暗助用地单位组织人员参与拆迁。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违法损害集体利益,遭致村民不满。

城中村改造、农村征地均存在。集体负责人越权、渎职或与相关单位个人串通,擅自在土地征收补偿、土地转让租赁等协议上签字盖章,损害村民利益;集体负责人贪污、挪用土地补偿款,导致农民得不到或少得补偿款,致使村民抵制征收拆迁。

三、关于处理征地拆迁相关问题的法律建议

(一)加强对官员的法治理念和民本思想教育。

法律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政府的归政府、市场的归市场。政府权力要有边界。公开促公正。树立私人财产权同样不可侵犯的理念。

(二)完善立法。

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制订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法律,完善操作程序,把征收、拆迁装进“笼子”。严格界定“征收”与“搬迁”、“拆除”的关系。

(三)让征收拆迁在法律的阳光下运作。

1、严格征收拆迁程序,违背任何一项程序,一经举报或被检查发现,征收拆迁活动即被确认因违法而无效。

2、征收补偿拆迁全程公开,实行标准化管理,全程接受监督。严格执行征地拆迁“三公告一登记”制度(即拟征地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拆迁补偿调查登记)。个人补偿费用要实行二榜公示。

(四)完善税收法律制度,根本扭转“土地财政”现状,抵制征收拆迁冲动。

(五)根据新一代领导人的执政理念,重新建立官员政绩评价体系及建立新型用人制度。

(六)实行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权”。

让百姓分享社会发展成果。确立级差地租的合理分配制度。

(七)完善并落实被征收人的社会保障机制。

(八)畅通救济途径。保障被征收人获得知情权、参与权、公平补偿权、有限决策权、监督权、救济权,实现有效救济。

(九)建立“两个隔离”制度。

1、除依法履行职责外,公检法不得参与征收、拆迁事务。

2、根本性杜绝用地单位参与征收、拆迁(搬迁)事务。

(十)严格规范“城中村”改造、农村“城镇化”活动。

“城中村”改造、农村“城镇化”基本是在突破现行法律规定在运作,是征收拆迁纠纷的重灾区,依法规范势在必行。可考虑探索、创新旧城改造或“城镇化”模式,如自主、委托或合作、入股等,减少或避免征收、拆迁冲突。

(十二)严格执行司法强拆规定。

将政府征收拆迁决定纳入司法审查,除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外,任何单位不得实施强拆,可有效避免征收拆迁纠纷的发生与升级,确保社会稳定。

(十一)重典治“暴”。

违规动用警力或保安公司参与拆迁的,严肃追责。无合法强拆手续,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征收人对抗非法强拆所实施的行为,按正当防卫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恶意阻挠依法强拆并劝阻无效者,以妨碍公务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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