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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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怎么做微商代购,权威解读来了!

发布者:郭瑞律师|时间:2019年01月07日|分类:合同纠纷 |513人看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以下简称“电子商务法”)于1月1日正式实施,这也是我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

解读:

电商法实施,网购、代购、微商都要规范

刷好评、删差评行不通了!

购物前先看看别的买家评价,这是很多网购消费者的习惯,好评多的商品往往成为消费者的首选,然而不少商家都会在评价上“动手脚”,试图通过刷好评、删差评等方式,提升自己店铺的信用水平,这无疑是对消费者的欺骗。


一般都是以买家评价作为参考。如果有很多好评,差评都被删的话,会觉得这个商品很不错,就会买,结果买到手之后才会发现有一些缺点。


对此,《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此外,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如有这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可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吴先生是一家网店店主,他说这对他而言是一个利好,可以让他专心地去提升产品质量。


有刷单的话,产品销量排名就会超过我们,这是一种不公平的手段。

代购要办理行政许可证,还要纳税

这几年网购崛起,代购更是非常的疯狂,不过随之而来的麻烦事也时有发生。李利是一家公司的职员,在前不久的网购过程中就发生了一次不愉快的经历。


因为国外有一些价格优势,所以我就通过朋友圈的代购买了一只包,但这个包买到手之后,发现它的手感和皮质跟专柜都有很大区别,后来我去跟代购沟通,拉扯了半天,他也不承认,最后我也就放弃挣扎了!


像李利这样的并不是个例。对此,在首部《电子商务法》中,不仅对电商行为进行了规范,还对平台及朋友圈代购加以规范了。从事代购,需办理相关商品所需的行政许可证;其次,代购还要纳税,偷税漏税要承担刑事责任。


从事海外代购多年的安徽市民小徐,一直在观望关于代购的各种消息,《电子商务法》出台,让她有了转行的念头。


现在已经查得很严了,从1月份就开始整顿,代购暂时不好做了,我在找门面房,然后做零食。


北京市伟石律师事务所主任马廷德说,今后从事代购行业的门槛将会变高,消费者权益将得到有效保护。


这次确实提高了代购的准入门槛要求,尤其是在平台上代购的这些电商,必须进行一个相应的注册或登记。

微商也要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另外,还有一点非常重要,随着《电子商务法》的实施,电商经营者的定义将更明确了。《电子商务法》将微商等小型网商平台,也纳入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畴。这意味着像微商、网络销售等主体,今后也要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淘宝女装类头部卖家韩先生认为,这是一件好事,整个行业也将会得到更加规范、健康的发展。


我认为是一个好事,一旦登记注册,有证可查,规范的趋势是变不了的。

电商立法,是为了创造更好的消费环境

当然,也有网友认为,如果网商平台趋于严格,那以后开网店的人少了,商品的价格肯定会上涨,并不利于消费者。对此,电子商务专家洪培林说,恰恰相反,《电子商务法》的出台并不是打压电商平台,对电商、代购、微商等立法,是为了给消费者带来更好的消费环境。


对于消费者本身来讲,电商法出台以后,它可以帮助我们在网上买到更放心的产品,因为所有的商品都要求有这样一个追溯机制,同时也要求当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相关平台要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也就是说,我们可以确保买到的东西或者服务是有据可查,有根可追的。

背景链接:

这部关系到亿万消费者“买买买”的法律,将会带来哪些改变和影响?


1、将微商、代购、网络直播纳入范畴


从平台购物到朋友圈购物,再到直播购物,我们的网购渠道愈来愈多。电子商务法明确,微商、代购、网络直播也纳入电子商务经营者范畴,受该法制约。


电子商务法第九条规定: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2、电商平台不得删除消费者评价


很多消费者明明购买了质量有问题的产品,真实的评价却在评论区“消失”了。这种情况今后将会改善。电子商务法明确,不得删除评价。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3、制约大数据杀熟


互联网的计算能力强大,它可以根据不同人的购买喜好、习惯,做出“千人千面”的页面。新法实施后,电商平台理应推出允许用户关闭“个性化推荐”的选项。


电子商务法第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电子商务经营者向消费者发送广告的,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4、禁止“默认勾选”,应显著提示搭售


默认同意获取个人信息、买机票搭个“专车”接送……这样的消费场景曾无数次上演。这些互联网平台的猫腻——“默认勾选”将成为历史,消费页面应让消费者知情,并主动勾选“同意”。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5、押金退还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


明示押金退还方式和程序、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符合规定的押金退还要及时退还……未来,押金退还的程序会更加明确,消费者的权益会得到更好保障。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6、规范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中的难点问题


新法规范了各类合同订立与履行的难点问题,包括快递、支付等各个环节,都有相应的规范。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七条: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7、平台不能强制商家“二选一”


为电商促销季里获得更大的流量,有平台会对商家强制“二选一”,新法下,这一行为被禁止。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8、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


在天猫、京东等电商平台上,消费者经常会看到“自营”的标示。今后,这些标记必须更加明显。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9、强化经营者举证责任


未来,消费者和商家出现消费纷争,平台应积极配合消费者举证,提供必要的便利来维护消费者权益。


电子商务法第六十二条: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平台经营者未尽义务应依法担责


如若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平台需要依法担责。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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