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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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人身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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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对原告造成人身损害,律师代理原告胜诉,获得赔偿

发布者:卢晴律师|时间:2019年11月14日|分类:侵权 |48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晴,安徽国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律师。

  原告刘某与被告孙某某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晴、被告孙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律师、孙律师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599.7元、误工费1781.82元、护理费2391.84元、交通费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营养费5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共计17653.36元;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等共计款14197.78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60元,被告孙某某负担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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