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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重整系列之一 | 从27家区域性法院和政府文件看预重整究竟要干嘛

发布者:德正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7月27日|分类:公司法 |1142人看过


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破产与投行并购团队,罗列全国26家区域性法院和1家政府出台的关于预重整操作指引相关条文,拟分析预重整究竟是要干嘛,有哪些重要要素?


1.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若干问题的纪要 浙高法〔2013〕153号

下列情形,法院经过合理评估后,可以参照本院《关于试行诉前登记制度的通知》的要求,进行企业破产申请的预登记:

(1)根据本院相关意见适用集中管辖措施化解和处置企业债务危机的;

(2)债务人是否构成破产原因存在不确定性,需要进行进一步论证的;

(3)商业银行启动信贷风险会商帮扶机制的;

(4)已经提出破产重整申请,但已知重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

(5)经法院释明,申请人同意法院进行企业破产申请预登记的;

(6)其他需要进行企业破产申请预登记的情形。


2.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府院联席会议纪要》 温政办函〔2018〕41 号

会议听取了市处置办关于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情况、市法院关于推进预重整工作意见的汇报。会议指出,我市借力温州金融综合改革,探索建立金融风险防范体制机制,全力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全市企业金融风险继续保持稳中有降的态势。政府主导下的预重整机制是我市推动市场化破产程序的有益尝试,更是我市企业风险处置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创举。会议要求,市各有关部门要敢于担当、勇于探索、积极配合、加强联动,进一步坚持和完善预重整机制,助推我市企业金融风险处置工作创新发展。


3.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深中法发〔2019〕3号

第二十七条 受理重整申请前,对于具有重整原因的债务人,为识别其重整价值及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成功率,经债务人同意,合议庭可以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4.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实施意见(试行)》吴法[2019]43号

为健全破产案件审理机制,探索推行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的衔接,有效推进和规范预重整案件的审理,提高案件审理效率,发挥企业破产制度功能。

第一条 预重整是企业法人与全部或主要债权人就债务人重整事项进行谈判并形成经多数债权人同意的重整方案,再由特定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的破产重整模式。

第二条 本院实行“作为法庭内重整预设程序”的预重整模式。


5. 《北京破产法庭破产重整案件办理规范(试行)》京一中法发〔2019〕437号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所称“预重整”,系指为了准确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人民法院在以“破申”案号立案后、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临时管理人履行本规范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债务人自愿承担本规范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义务,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拟定预重整方案的程序。


6.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规程目的】为了实现庭外重组、预重整与破产重整的有效衔接,强化庭外重组的公信力和约束力,明确预重整制度的法律地位和制度内容,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等规定,结合全市破产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预重整的界定】本规程所称"预重整",系指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或者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后,人民法院在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预重整管理人对具有重整原因的债务人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制定预重整草案,并征集利益相关方意见形成预重整方案的程序。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申请预重整或者重整的,不适用本工作规程。


7.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重整程序适用 提升企业挽救效能的审判指引》 宁中法审委〔2020〕1号

第十九条【程序申请】受理重整申请前,对于具有重整原因的债务人,为提高程序内重整效率和成功率,经债务人同意预重整并获得政府、主管部门等支持意见后,由法院听证审查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法院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债务人应当在预重整期间制作预重整方案,预重整方案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主要内容。


8.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若干规定》吴法〔2020〕15号

第一条(定义)本规定所称“预重整”,是指在立案审查破产重整申请后、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对于具有重整原因且非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的债务人,经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后,本院可决定由债务人制作包含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的方案,并征集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


9.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苏园法[2020]032号

为更好适应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新形势,依法高效处置“僵尸企业”,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规范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提高重整效率,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对接,努力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

第一条 【指引目的】为规范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提高重整效率,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制度对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预重整的界定】 本指引所称“预重整”,系指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或者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后,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临时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对具有重整原因的债务人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制定预重整草案,并征集利害关系人意见形成预重整方案的程序。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申请预重整或者重整的,不适用本工作指引。


10. 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

为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拯救功能,构建庭外重组与庭内重组制度衔接机制,降低破产制度成本,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更好的发挥办理破产在促进市场出清和企业再生中的职能作用。

第一条 【预重整定义】?? 申请破产重整前,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共同协商拟定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也可以分别与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就债务清偿、出资权益调整等事项协商签订协议后,将协议内容纳入重整计划草案。

协商拟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内容,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1. 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破产案件预重整工作指引》厦中法发〔2020〕28号

为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拯救功能,构建庭外重组与庭内重组制度衔接机制,降低破产制度成本,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

第一条【预重整定义】 申请破产重整前,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拟定重整计划草案。

债务人也可以分别与债权人、出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就债务清偿、出资权益调整等事项协商签订协议后,将协议内容纳入重整计划草案。

协商拟定的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内容,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12.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预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天府法发〔2020〕51号

为正确适用法律,完善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保护债权人、债务人、重整投资人等破产重整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功能,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13. 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规定(试行)洛中法〔2020〕68 号

为推动构建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的功能,最大限度降低重整成本和提高重整成功率。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预重整”,是指在立案审查破产重整申请后、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对于具有重整原因且非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的债务人,经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后,法院可决定由债务人制作包含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的方案,并征集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


14.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指引(试行)》穗中法〔2020〕89号

三、关于预重整

第二十条 本指引所指预重整,是指在重整程序启动前,主要债权人、出资人、债务人、重整投资人等主体在人民法院主导下通过协商谈判,预先就重组关键条款达成共识、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主要内容制作预重整方案,并取得一定比例利害关系人同意的程序。

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申请重整的,不适用预重整程序。


15.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淄中法〔2020〕61号

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提高重整成功率、降低重整成本,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

第一条 【预重整的定义】本意见所称“预重整”,系指为了准确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人民法院以“破申”案号立案后、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临时管理人履行调查债务人资产负债情况、监督债务人等职责,并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意向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拟定预重整方案的程序。


16.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规定(试行)

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的功能,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最大限度降低重整成本和提高重整成功率。


17. 《北海市法院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操作指引(试行)》北中法〔2020〕119号

第二十二条 本指引所称“预重整”,系指为了准确识别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降低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成功率,人民法院在以“破申”案号立案后、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临时管理人履行本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债务人自愿承担本指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义务,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拟定预重整方案的程序。


18.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为推动构建庭外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相互衔接机制,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避免不当耗费社会资源,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


19.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眉中法〔2020〕123 号

为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功能,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有效降低破产重整的时间和经济成本,提升重整的质量,实现公平和效率的有机结合。


20.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预重整工作指引(试行)

为探索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节约重整成本、提高重整效率,有效实现对市场主体的救治,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条本指引所称“预重整”,指衔接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对债务人与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达成的符合本指引规定的庭外重组协议在重整申请受理后予以确认的程序。

破产申请受理前,庭外商业谈判的期间称为预重整期间;破产申请受理后,可以庭外达成的重组协议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

第二条预重整应当遵循市场规律,坚持依法、自治、公开、高效、司法适度介入原则。


21.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青中法办【2020】46号

为推动和规范庭外重组与庭内破产重整程序的衔接机制,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提高重整效率,降低重整成本,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


22. 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操作指引(试行)

为规范审理重整案件,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的功能,实现庭外重组制度、预重整制度与破产重整制度的有效衔接,提高破产案件审判质效。

第一条【预重整定义】本指引中的“预重整”,是指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或者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后,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对于具有重整原因且具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的债务人,指定预重整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进行协商,拟定预重整方案的程序。


23.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试行)

第一百五十六条 【预重整程序的启动】人民法院以“破申”案号立案后,在作出受理重整申请的裁定前,对于具有重整原因、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债务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申请,破产审判部门可以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

第一百五十八条 【预重整规则的参照适用】在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和人民法院指定的临时管理人应当参照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所适用的预重整规则。

第一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对预重整程序的指导】人民法院决定对债务人进行预重整的,可以组成合议庭或者指定专门的法官指导债务人的重整。

人民法院应当指导债务人、债权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根据重组意向,制定相关的重组规则和有关会议的召集程序及表决方式,并有权监督和指导临时管理人或者其他重组服务机构的活动。


24. 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预重整案件的若干规定

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可能、提高重整成功率、降低重整成本,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困境企业的功能。

第一条 (定义)本规定所称“预重整”,是指在立案审查破产重整申请后、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对于具有重整原因且非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和挽救可能的债务人,经申请人、被申请人同意后,本院可决定由债务人制作包含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的方案,并征集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


25. 云南楚州南华县人民法院审理破产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

为健全破产审判工作机制,规范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推动构建庭外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相互衔接机制,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依法高效处置企业破产案件,避免不当耗费社会资源,有效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危困企业、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功能。

第二条【预重整的界定】 本指引所称“预重整”,系指申请人向法院提出预重整申请,或者申请人提出重整申请后,在法院受理重整申请前,指定临时管理人协助债务人对具有重整原因的债务人参照《企业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制定预重整草案,并征集利害关系人意见形成预重整方案的程序。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申请人申请预重整或者重整的,不适用本工作指引。


26.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预重整审理指引(试行)

为完善破产重整案件审理机制,有效衔接庭外重组与庭内破产审理程序,预先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行性,降低企业重组的制度性成本、提高破产审判效率,充分发挥破产重整制度挽救企业效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条 【预重整定义】本指引所称预重整是指在受理破产重整申请前,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并推动债务人与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等利害关系人协商,向法院提交预重整工作报告,并最终由法院审查决定是否进入破产重整的程序。


27.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预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大中法〔2021〕70号

为实现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准确识别债务人重整价值和可能,提高重整成功率、降低重整成本,有效发挥重整制度的挽救功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第一条 本指引所称“预重整”,是指在立案审査破产重整申请后、受理重整申请前,对具有重整原因且经初步判断具备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的债务人,人民法院作出预重整决定后,由临时管理人组织债务人及出资人、债权人、重整投资人通过协商形成预重整方案,并征集利害关系人意见,在重整受理后予以确认前期工作成果的程序。

——从上述26家区域性法院和1家政府出台的预重整操作指引中对预重整制度的功能意义,可归纳出预重整的意义所在:

1.预重整能挽救、拯救危困企业,化解企业债务风险!

2.预重整能提高重整成功率、降低破产成本,提高破产审判效率!

3.预重整能识别、判断企业是否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

4.预重整能优化区域营商环境!

5.预重整能高效统一主要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重组意见达成一致方案!

6.预重整能实现庭外重组和庭内重整的有效衔接!

——预重整程序的重要要素:

1.预重整是在破产重整受理前的程序;【①以“破申”案号立案后;②立案审查破产重整申请后;

2.预重整程序最终为形成预重整方案;

3.预重整程序的预重整方案要征求利害关系人(主要债权人、出资人、债务人、重整投资人等主体),并获得多数人同意;

4.预重整方案通过后,再申请破产重整;

5.预重整程序中应指定临时管理人组织开展相关事宜;

6.预重整程序参照破产重整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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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团队【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投行并购中心】整理出品。

转自:京师投行破产与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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