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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的“彩礼”需要返还?

发布者:德正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7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241人看过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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