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正律师团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房产纠纷交通事故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房屋出租后又实行抵押的案例分析

发布者:德正律师团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1日|分类:抵押担保 |325人看过

      一、案例


近日,李某突然收到房东一份信函,称其租赁的商铺已经更换主人了,原租赁合同无效。经了解,原来,李某与房东王某签订了一份商铺租赁合同,合同中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三年。在租赁期间,王某因资金周转将商铺抵押给了银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后因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借款到期无法偿还,被银行通过司法程序将抵押物拍卖给顾某。顾某认为自己是该商铺的所有权人,不同意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并认为该租赁合同对自己没有约束力。于是要求王某自行解除与李某的租赁合同,以实现自己的抵押权。

二、法律依据

2.1、《物权法》第19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2.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5条规定: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按照法律规定,在债权到期后,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致使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物拍卖或变卖给第三人,只要此时租赁合同未到期,承租人仍可向第三人主张租赁权。

三、案例分析

由上述法条的明文规定可以看出,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因此,本案中李某与房东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应该继续有效,合同对新房东顾某具有约束力,其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而李某可以选择继续租赁,直至合同租期到期,或者可以选择结束该租赁合同。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每个人情况都不同,具体问题需要具体分析,你可以直接来电咨询。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