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个问题,丈夫送小三五万,妻子能不能要回?
丈夫送小三五万,属于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即使没有订立书面的赠与合同,只要丈夫有赠送的意思表示,小三有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即可成立。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小三只要接受赠与的财物即可,无需履行其它义务。
但是,赠与可以撤销。根据《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只要动产(一般钱物)没交付、不动产(房)没过户,就可以反悔不赠送。
那么,赠与物一旦给付了,是不是就没办法了?根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若赠与合同无效,即可要求返还财物或者折价补偿。
一、丈夫赠送的财产属于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的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双方无法对共同财产划分个人份额,在没有重大理由时也无权于共有期间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这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有财产享有一半的处分权。只有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才可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定各自份额。因此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行为应为全部无效。
二、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婚外异性同居或者包小三的行为,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和公序良俗原则。
三、若小三明知赠与系夫妻共同财产仍接受赠与,不够成善意取得,不能得到法律保护。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协商一致,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而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额财物赠与他人,已超出日常生活需要的范围,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赠与行为取得妻子同意的情况下,该赠与行为因侵犯了妻子的财产共有权而无效。
第二个问题,丈夫赔小三五万,妻子能不能要回?
丈夫赔小三五万,属于侵权赔偿法律关系。丈夫对小三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丈夫负有赔偿小三损失的责任。
若为了断绝与已经怀孕的第三者来往,出轨的丈夫给予了5万元“补偿”,并陪同做了终止妊娠手术。妻子得知后,以未经其同意为由要求认定“赠与”无效。她的诉讼请求能否获得法院支持呢?
妻子一纸诉状将小三和丈夫诉至法院,请求认定丈夫对小三的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小三归还5万元。理由是,小三在得知丈夫已婚的情况下与丈夫交往并怀孕,在丈夫提出分手后向其索要分手费,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被告丈夫给付小三的5万元系夫妻共同财产,在妻子不知情的情况下,其将5万元私自赠与小三,应属无效行为。
被告小三辩称,其与丈夫交往时,不知道丈夫已婚,并没有破坏他人家庭的故意,且自己也是受害者。丈夫给予的5万元是丈夫对其堕胎产生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及精神损害补偿,并非无偿赠与。其与被告丈夫签订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法定无效的情形,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原则,认为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赠与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一种行为。本案中,被告丈夫在已婚的情况下,仍与被告小三交往并致其怀孕,后丈夫决定结束与小三的婚外情关系,并在与小三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给付小三5万元用于小三终止妊娠,丈夫所给付小三的5万元,发生在丈夫与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并非无偿给付,故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赠与行为。
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夫妻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具有平等的处理权。丈夫为了结束与小三的关系,在小三终止妊娠后,通过协商给予其一定的补偿,该行为不应认定为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无权处分,故判决驳回原告妻子的诉讼请求。
由此可见,丈夫送钱给小三,妻子要回来的可能性大,如果是丈夫赔钱给小三,妻子能不能要回来,那就不好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