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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搭乘非营运车辆,搭乘人损伤,能否减轻驾驶人责任?

发布者:德正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6日|分类:交通事故 |500人看过



属于民法上的“好意施惠”,为好意同乘,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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