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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过户、改装、改变使用性质等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可否拒绝理赔?

发布者:德正律师团律师|时间:2021年08月26日|分类:交通事故 |463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第二十条 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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