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拒绝或拖延承保交强险、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否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主张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17条规定,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