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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从轻处罚

发布者:德正律师团2020年07月22日 13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由: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武汉市某区检察院

被告:陈某


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9月12日,陈某驾驶小型汽车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陈某血液酒精含量260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自愿认罪从罚,可从轻处罚;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达到200mg/100ml以上,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陈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2日止。罚金已缴纳。)?


律师观点:


刑法的精神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在于改造犯罪,在于维护、促进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就本案的情况来说,被告人真诚的悔罪,在取保候审时已经让被告切实体会到国家法律的威严和社会的宽厚,全社会对醉驾行为的高度关注,已经让被告深感自责和内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醉酒驾驶事实清楚,醉酒驾驶实属不该,但其行为轻微、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对醉酒驾驶行为十分后悔。鉴于此,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本案未争取到缓刑,但争取到了较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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