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孟XX与被上诉人鲁XX、丁XX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竹溪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4民初104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孟XX上诉请求:撤销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4民初1048号民事裁定,依法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事实与理由:1、本案涉案土地承包经营权属清楚,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不清的情形,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2、上诉人的一审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民事起诉条件,一审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是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被上诉人鲁XX、丁XX未出庭、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孟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立即向原告返还被侵占的1.2亩承包地;2.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5000.00元;3、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孟XX2005年左右外出务工后,诉争地块荒芜,青龙村委会安排鲁XX耕种经营,后修建村级公路部分占用,在2015年农村土地确权颁证时,该村委会按原承包证书继续颁证。现原、被告对诉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属发生争议,本案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据此驳回原告孟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孟XX具有系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及相应的承包合同等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初步证据,其诉请被告返还被侵占的1.2亩承包地并赔偿损失,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围。本案应当进行实体审理,查清案涉土地发包、承包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具体情况,分清是非和是否存在侵权事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2019)鄂0324民初104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