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之争
租赁合同的有效、无效也是众多租赁合同纠纷出现的争执点。在我庭处理原告王x诉被告xx及被告xx公司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认为,被告xx公司与xx于2000年10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所涉及的租赁场地,实际上原告已在2000年初就因与xx签订租赁合同而实际占有,故xx公司与xx签订的租赁合同应为无效。而xx公司则认为其与xx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其租金是通过原告交纳的(声称其不仅承租旧宫一村的土地,即涉案纠纷土地,还承租了与此诉争场所相邻的原告王x的5间房,又因王x系x村的村民,就让其帮助向xx村代交租赁场地费用),而xx村则辩称,我村并未有与xx公司存在租赁合同的记载,因不存在租赁合同的记载,也就谈不上该合同有效无效。庭审中,xx向我院提交盖有旧宫一村公章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其表示原件无法找到。
对涉案租赁合同纠纷,经我庭向当时在合同上盖章的xx村的有关人员了解,当初xx公司与xx村签订的租赁合同是为了xx公司办理营业执照而签订的,其并不实际存在。根据xx公司的营业执照载有的该公司成立时间可知,在xx公司与xx村签订所谓租赁合同时,xx公司尚未成立。
同时,租赁合同作为租赁双方的合意,在xx村也否认存在租赁合同的情况下,本院无法认定存在该份租赁合同。就不存在的租赁合同而言,谈不上其有效和无效的问题,最后,我们以xx公司与xx村并不存在客观实际的租赁合同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确认xx村与xx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声明:本文来源于互联网,如有侵权,请联系管理员删除【投诉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