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圣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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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工伤后的第一要紧事

发布者:王圣博律师|时间:2020年07月21日|分类:劳动纠纷 |456人看过

劳动者发生工伤后,想要取得工伤保险待遇有如下两个方法:一、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二、按法律规定依次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今天主要分享第二种方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进行工伤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30日内,工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的期限是1年内,起算的时间节点均为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工伤认定一般向用人单位注册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如果用人单位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且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的,一般向实际经营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怠于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后果为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工伤职工怠于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律后果更为严重,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进而无法要求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

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章的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也是大家平时所称的“评残”,实践中,吉林省劳动能力鉴定的项目一般包括劳动功能障碍鉴定(伤残等级,110级伤残,1级为最高,依次递减)、生活自理障碍鉴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否延长停工留薪期、是否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等。

三、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可以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计算应当得到的赔偿。赔偿项目一般包括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选择解除劳动关系的(一至四级伤残除外),还可以得到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伤残就业补助金。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缴纳工伤保险的,应当取得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同意),除伙食补助费外,还包括住宿费。一至四级伤残的,一般包括医疗费用、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等。工亡的,一般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条件的)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综上所述,发生工伤后,建议工伤职工应当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时尽快组织材料申请工伤认定,切忌先治疗终结再索赔或者被用人单位以各种手段拖延,避免超过法定认定工伤期限导致无法获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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