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志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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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拆迁安置房产纠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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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人他处有房的认定

发布者:颜志洋律师|时间:2022年05月24日|分类:拆迁安置 |445人看过


2004年《上海高院关于房屋动拆迁补偿款分割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指出,作为征收补偿对象的公房同住人,是指在被征收居住房屋处有上海市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如何认定《他处有房》?

关于征收补偿对象的同住人范围仍应按照上述执法意见确定。为鼓励居住困难的人通过自己努力改善居住条件,这里的《其他住房》应限定为福利性质的房屋,公房同住人在他处购买的商品房不属于《他处有房》。

职工向工作单位承租单位职工宿舍,虽然职工与单位之间形成租赁关系,但双方并非基于福利分房形成的公有住房租赁关系。职工一般不办理公房调配手续,也没有取得公房租赁凭证,故一般不应视为《他处有房》。公房同住人在他处因私有房屋征收而分得的安置房,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但在私房征收中享受过托底保障等福利性政策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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