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如何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能够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先决条件是抚养人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为了证明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应当要求原告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原告以“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为由要求赔偿的,人民法院要求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和该被扶养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基层政府等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
根据《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成年近亲属的扶养费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①丧失劳动能力;②无其他生活来源。
如何界定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呢?司法解释未作具体规定。 司法实践中,成年近亲属的扶养费界线一般设定为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除此以外的成年近亲属需要扶养的,赔偿权利人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所谓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或者非因工负伤以及疾病等原因,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劳动鉴定机构根据评残标准,运用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的制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级。
据此,成年近亲属(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是否“丧失劳动能力”应当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为索赔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依据。
除此之外,审判实务中也有以《医院证明》作为“丧失劳动能力”依据的做法。村委会及地方人民政府只有出具“被扶养人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证明之权利,而无界定“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之权利。
综上,成年近亲属扶养费的赔偿方式:
(1)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被扶养人原则上可以获赔被扶养人生活费,但有退休工资者除外;
(2)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即男18—60周岁、女18—55周岁)的被扶养人原则上没有被扶养人生活费,但“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者除外:①“丧失劳动能力”的界定: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证明为依据;②“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界定:以被扶养人所在地的村委会、居委会、街道办、政府等出具的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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