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经过:被骗
赵某某,某供应链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公司经营需要寻求融资,经合作伙伴杜某某介绍,接触一家名为“深圳市某投资有限公司”的主体,对方承诺投资1.1亿元,并要求赵某某办理花旗银行账户用于接收投资款。
赵某某按约定赴深圳签约,对方多次拖延见面;因有事返程前,在账户为空户、未进任何资金的情况下,基于商业信任将中间人杜某某的信赖,将银行卡及网银U盾交杜某某“转交投资方”。
不久杜某某告知:该公司失联。赵某某随即意识到被骗,第一时间自行报案、联系银行冻结账户。
但公安机关反向研判
涉案账户后被电信诈骗团伙用于资金走账;
张家口下花园分局依据“两卡”线索锁定赵某某,以帮信罪立案,对赵某某刑事拘留,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一旦定罪,赵某某面临:有期徒刑、罚金、企业征信受损、公司停摆、家庭收入断流。
二、律师介入与核心判断
牛亚雄律师受家属委托后,当日会见赵某某,完整核对时间线、沟通记录、资金流向,锁定全案唯一核心争议:
帮信罪(《刑法》第287条之二)成立的前提是“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赵某某主观上无明知、客观上被利用,属错误追诉。
对照“两高一部”《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法发〔2025〕12号)第5条,明知应结合认知能力、职业身份、交易过程、获利情况、事后表现等综合认定,赵某某每一条都不符合推定明知情形。
三、三步递进辩护
第一步:捕前黄金期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
在公安未报捕前,牛律师向下花园分局递交详实申请书,三维度论证:
无主观明知:企业主身份、无违法前科、未收任何好处、交付U盾是为“接收投资”而非走账、事后主动报警冻结——与出租出售两卡牟利者本质不同。
实质是被害人:被虚构亿元投资骗走U盾,行为模式与帮信行为人相反。
无社会危险性:初犯偶犯、固定住所、企业经营骨干,取保足以保障诉讼。
→ 公安采纳,提捕前直接变强制措为取保候审,当事人出所。
第二步:申请调取手机微信聊天记录(证据辩护)
牛律师判断:赵某某手机中与“投资方”、杜某某的微信记录,是证明“无明知”的最硬客观证据。
依《刑诉法》第52条、第115条(全面收集有罪无罪证据义务),提交《调取证据申请书》,推动侦查机关将聊天记录入卷,固化“全程以为在办融资”的事实基础。
第三步:提交系统《不构成犯罪法律意见书》
从五个层面闭环论证:
法律适用:逐条比对法发〔2025〕12号明知标准,赵某某不沾边;
证据链条:无排他性证据证明证据证明知,应存疑有利嫌疑人;
刑事政策:援引“少捕慎诉慎押”、宽严相济,末端被利用人员不构罪;
类案参照:最高检已对“被欺诈出借账户”经营者作不起诉;
刑法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反对“有流水即有罪”的客观归罪。
四、案件结果
下花园分局经持续审查,采纳辩护意见,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书》,撤案。
赵某某:刑拘 → 取保 → 撤案洗脱嫌疑,无起诉、无判决、无案底,企业保住。
五、本案可提炼的实务价值(牛亚雄律师手记要点)
帮信罪辩护第一抓手永远是“主观明知”,不是流水多少。
捕前7–30天是黄金窗口:在报捕前拿下取保,实体无罪辩护才有空间。
电子证据要主动“反向调取”:被扣手机里的聊天记录,常比口供更能破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