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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X与朱X1、朱X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徐秋云|时间:2022年04月19日|131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43000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朱X1于2020年农历腊月份经媒人介绍相识建立恋爱关系,认识后被告按农村习俗向原告索要彩礼30000元,春节走亲戚压岁钱2000元,买烟、酒、礼品等计款5000元,并且被告朱X1多次以过生日、过情人节等节日为由分别多次向原告索要钱、物等。原、被告认识至今,被告先后向原告索要彩礼共计43000元。因被告提出众多无理要求拒绝结婚,所以,造成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原告向被告追索返还彩礼款未果,为此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朱X1、朱X2、郭X辩称,被告从来没有向原告索要彩礼,原告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徐X与被告朱X1经人介绍建立恋爱关系,2020年农历1月份,原告徐X按照农村习俗给付被告方见面礼20000元。2020年2月18日,原告徐X通过微信向朱X1转款520元,2020年5月27日,徐X通过微信向朱X1转款1000元,2020年6月1日,徐X向朱X1转款5000元用于走亲戚购置礼物,2020年8月24日,徐X通过微信向朱X1转款1314元,2020年9月20日,徐X通过微信向朱X1转款5000元用于走亲戚,2020年12月3日,徐X向朱X1转款1000元。后徐X与朱X1因结婚问题产生争议,原告徐X遂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上为本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视听资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在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彩礼是双方为结婚而按习俗给付的聘礼或礼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本案原告徐X与被告朱X1经人介绍缔结婚约,原告徐X按照习俗给付被告方彩礼,现双方因结婚问题产生矛盾,婚约无法履行,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关于原告给付被告彩礼的数额问题,原告支付被告的见面礼20000元属于彩礼范畴,原告通过微信支付的两笔5000元共计10000元系用于原告走亲戚花费,不属于彩礼范畴,关于原告向朱X1支付的1314元、520元、1000元等,系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为增进感情的赠与,亦不属于彩礼范畴。综合以上意见,本院认定原告给付被告方的彩礼数额为20000元,该彩礼款被告方应予返还,原告请求返还的其他钱物,因不属于彩礼范畴,其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本案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朱X1、朱X2、郭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徐X彩礼款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徐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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