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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马XX等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闫露露律师|时间:2020年09月01日|分类:综合咨询 |127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X,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XX,北京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XX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翠竹街76号9号楼1单XX。
法定代表人:娄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X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XX,河南XX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XX。
法定代表人:刘X,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XX,男,1981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XX。
上诉人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XX公司、北京XX公司、马XX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8民初98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向XX公司送达了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告知其应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74730元,逾期交纳的按撤回上诉处理。XX公司于当日收到通知书,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交诉讼费减、缓、免的申请及证明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XX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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