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俭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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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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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代理—为原告发声!

发布者:张俭永律师|时间:2019年11月20日|分类:房产纠纷 |575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介绍

2013年12月,被告及第三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xx室酒店式公寓一套。2015年11月,原告与第三人登记结婚。2017年5月,原告、被告及第三人协商,由原告出资20万元购买被告在该房屋上的产权份额,再支付10万元给第三人用于偿还该房屋余下的按揭贷款,被告及第三人积极配合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证书变更手续,使该讼争房产成为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约定,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分两笔支付了20万元和10万元,2017年6月,三方签订了《房屋产权约定协议》,对上述事项予以确认。协议签订后,原告即要求被告及第三人履行协议,配合原告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但是被告和第三人各种理由予以拒绝。全面、及时履行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委托本律师诉至院,恳求:1、请求判令被告将其所占有的南京市雨花台区雨花东路xx室产权份额过户到原告名下;2、请求判令第三人积极协助原告、被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51111日,原告吴与第三人秦登记结婚。

2017518日,原告吴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两笔转账给第三人秦200000元,100000元。

201766日,第三人秦(甲方)、原告吴(乙方)、被告何(丙方)签订《房屋产权约定协议》一份,载明:一、甲丙双方于201312月合伙购买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xx室酒店式公寓一套,房屋面积48.71平方米,房屋总价1092321.75元。其中甲方出资542321.75元,丙方出资200000元,剩余350000元为商业按揭贷款。上述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产权比例按上述出资额约定。二、现甲乙双方二人为夫妻关系,由乙方出资200000元给丙方作为购房款,购买丙方所拥有产权。丙方承诺放弃对上述房屋的一切物权主张,并将积极配合甲乙双方将房屋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及土地证上所有人姓名更改至甲乙双方名下。丙方仅为名义产权人,丙方不得以购房合同上为丙方姓名为由主张对该套房屋产权。三、截止20175月,上述房屋按揭贷款剩余267064.20元。乙方另出资100000元,连同甲方出资167064.20元将上述房屋商业贷款还清。四、此协议一式三份,作为丙方已收款贰拾万元整证明。

2017620日,涉案房产银行贷款归还结清。

201710月,第三人秦200000元转账给被告何

另查明,20141月,第三人秦(甲方)与被告何(乙方)签订合伙买房协议一份,约定:一、甲乙双方自愿合伙购买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房屋面积为48.71平方米,房屋总价1092321.75元。其中甲方出资542321.75元整,甲方商业按揭贷款350000元整;乙方出资200000元整。上述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产权比例按上述出资额约定。二、上述房屋为购买的预售商品房,自购买房屋起产生的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及一切用于购房手续的费用,均由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交房后实测面积与上述预售时面积不同产生的差价,由甲乙双方共同按出资比例承担。三、交房后一方居住,需按居住时房屋市场租了价格向另一方按出资比例进行补偿。所产生的房屋物业管理费、电梯费、水电费等使用费,由居住房屋的一方承担。双方均不居住,则由双方按出资比例承担。将房屋出租等产生的租金收益,由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所得。四、若一方希望取得房屋的全部产权,需依照提出取得意愿时房屋市价,按另一方的出资比例向对方予以清偿。具体计算方法:一方需补偿另一方金额=当时房屋市价-未偿还贷款×另一方出资比例在房屋过户过程汇总产生的一切手续费用,由希望取得房屋产权的一方承担。五、若将房屋出售于第三人,则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售房所得。

以上事实有结婚证、银行转账凭证、房屋产权约定协议、贷款结清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及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产权约定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并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及第三人应履行约定义务。故对原告提出要求被告办理涉案房产产权份额过户手续、第三人予以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及第三人主张处理房屋增值部分,与原告无关,系被告与第三人婚前个人约定,被告如认为第三人违约,应由第三人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违约责任,故本院对被告及第三人的抗辩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将其所有的南京市雨花台区雨xx室产权份额过户到原告吴名下。

二、第三人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

协助原告吴将原登记在被告何名下的涉案房屋产权份额转移登记至原告吴名下。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何与第三人秦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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