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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与义乌市XX厂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陶娟娟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13日 11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北京XX公司诉被告义乌市XX厂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以简易程序立案审理。原告北京XX公司与被告已达成和解,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XX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北京XX公司负担。
陶娟娟律师,中共党员,法律硕士,现为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陶律师有多年保险经纪行业工作经验,自执业以来,致力于从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2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劳动纠纷、保险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