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我国传统习俗,男女双方在谈婚论嫁之时往往会给付一定数额的彩礼与陪嫁,热恋中情侣之间也难免会有一些发红包、送礼物等经济上的往来。然而,当一段感情走到尽头双方分手时,支出方往往会认为自己遭受了损失,从而产生经济纠纷,甚至为讨要相关费用对簿公堂。
分手后,
婚恋期间的支出是否应该返还呢?
以下5起相关案件,
提醒人们从恋爱到结婚期间,
应当理性处理财物给付问题,
遇到纠纷更须依法解决。
1
订婚宴后提出分手
所收彩礼全额返还
2
性格不和解除婚约
礼金首饰酌情返还
3
同居一年分手涉诉
判决返还部分彩礼
4
赠与带有恋爱象征
相应款项无需返还
5
恋爱期间互有付出
赠与部分不予返还
民法总则相关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最高法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相关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