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艳娟律师

  • 执业资质:1233120**********

  • 执业机构:黑龙江佳旭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房产纠纷工程建筑工伤赔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精神损害,赔!赔!赔!

发布者:张艳娟律师|时间:2020年04月20日|分类:人身损害 |334人看过


 精神损害赔偿是受害人在向法院起诉时,因为加害人的行为在身体上或者心理上所受到的创伤而提出的赔偿请求,但是精神损害赔偿并不是提出来就能得到法院认可的,它有一定的范围。


       一、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监护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三、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四、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