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本案借款7次构成。在认识被告后的三、四个月的2016年10月被告以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5万元,原告通过妻子平安银行账户转款交付,被告立有借条,约定借期2个月,利息未注明。2016年12月14日借款4万元,交付及借条出具情形同第一次。2017年1月9日借款5万元,原告通过支付宝转款交付,借条出具情形同前,约定借期1个月。2017年2月16日借款3万元,交付、借条出具情形同第一次。2017年4月16日借款5万元,原告通过建行账户转款交付,借条出具同前。2017年5月16日借款4万元,情形同前一笔。2017年6月22日借款2.6万元,截止至当日,被告借款金额已累计较大,且其约定的还款时间均未兑现,故在原告停靠于顺义路的车内,在场人原、被告,原告要求被告填写了原告从打印店内购买的格式借条合同附收条。扣除被告当天归还的1000元现金,合同明确了被告借款总额26万元,年利率为10%,借期至2017年12月22日以及违约条款和管辖地,被告签名、署期并用原告文具店购买的印泥捺印。同时被告还在原告罗列的出借明细下端做了确认收到款项的注明即补充协议1。还承诺将其房屋抵押后的差价担保系争款,书写了补充协议2。2017年10月18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通过支付宝转账交付,被告出具了个人借条,书写场所仍是在停靠于原告家附近的顺义路、原告的车内。借条约定了借期、利息和违约金。合同、借条期满被告本息分文未付,因被告久拖不还,所以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诉至法院。
经过法庭的审理,最终判决我方胜诉。在受到判决书后,及时帮原告要回了借款和拖欠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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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XX与上海XX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