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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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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夫妻共同债务 债权人负举证责任

发布者:周丽君律师|时间:2020年08月26日|分类:债权债务 |471人看过


  近日,武平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曾某归还原告钟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并由被告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钟某要求被告刘某共同清偿债务的诉讼请求。

2015526日,曾某因生意周转向钟某借款2万元,出具其个人署名的《借条》一张,并由陈某提供担保。20181月,钟某在多次要求归还欠款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曾某及其妻刘某共同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陈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钟某诉称被告曾某因生意资金周转所需向其借款,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借款是用于曾某与其妻刘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愿表示,故对于原告钟某主张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当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的债务,尤其是数额较大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范畴,认定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权人能否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如果债权人不能证明,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主张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应负举证责任。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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