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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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天津万聚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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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纠纷案件需要提供哪些证据?

发布者:周丽君律师|时间:2020年07月06日|分类:婚姻家庭 |388人看过


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储蓄、国库券、股票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债权债务)的证明;

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其他相关证据。

并且,针对个案中原被告具体主张还要提供足以支撑主张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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