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刘先生是大龄青年,经人介绍,与陈小姐相识,交往4个多月便决定结婚。两家人约定,由男方给付女方18万元。然而,正当两家人为婚事忙碌时,陈小姐却打起退堂鼓。最后,婚没结成,两家人还因此产生了矛盾。刘先生母子两人一同将陈小姐母女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返还18万元彩礼。
庭审中,陈小姐一方承认,确实收到了男方给付的18万元,但他们认为,这笔钱并非彩礼,而是购买结婚饰品的钱款。陈小姐说,当时她和刘先生一起在上海选定了款式,然后她和母亲一同前往香港,购买了一枚钻戒、两只对表和两枚对戒。陈小姐一方认为,男方给付女方的18万元已用于购买对表、对戒及钻戒等结婚用品,且购买的上述物品都经过男方同意,因此,只同意返还上述物品及购买物品剩余的款项。
上海市黄浦区法院经过审理认为,18万元应该被认定为以结婚为前提条件而给付的彩礼,双方未能如约结婚,彩礼就应当返还。至于返还方式,则应兼顾公平、合理和客观实际。随后,法院判决由陈小姐一方返还刘先生一方男表一只、男戒一枚,并返还剩余款项12万元。
结婚要彩礼是很多地方的习俗,因此闹出的纠纷也不少。不过你知道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婚没结成,彩礼钱当然要还给人家啦!想赖着不给那是不可能的。
不过,本案中,女方用这笔钱是买了结婚用的饰品,都是正当、合理的物品,既然钱已经花了,购买的物品又分别属于男、女款式专用,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饰品也应该分别归男女方各自所有。所以,从彩礼中扣除购买男款饰品的花费后,剩余的钱都要还给人家。相当于女方要自己买下女款饰品,而不是直接把物品还给人家。
一、没结婚彩礼钱能要回来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作出了如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此条规定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是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已经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即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第(二)、(三)项的情形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此条司法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婚约阶段(即未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和合法婚姻阶段(即已缔结婚姻关系阶段)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于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即同居关系)而发生的彩礼返还纠纷该如何处理并没有规定。
依据司法解释,没领结婚证是可以返还彩礼的。
二、不予返还彩礼的情况有哪些
1、已经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的。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时间较长的,一般应当以两年以上。
3、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期间生育子女的。
男女双方同居生活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双方的“婚姻”生活因生育子女,而更加牢固,因生育子女而更能成为一个名符其实的家庭。如果双方解除这种所谓的“婚姻”关系,将会给女方造成更大的伤害。因此,确定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再返还。
4、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的。
一方面接受的彩礼已经在共同生活中花费掉,其权利的客体已经不存在,属于返还不能;另一方面彩礼用于共同生活,事实上已经与“夫妻”共同财产相混同,也不应当返还。
5、在婚约存续期间,婚约当事人死亡的。
因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后,就以未婚夫妻的名义交往,在交往过程中,双方都在为将来缔结婚姻做着准备,其中一方因病或其他意外事故死亡,也会给对方带来很大的痛苦。这种情况下婚约的解除并不是当事人的意愿,如果在将彩礼予以返还,就有点不近人情,与风俗习惯相违背。这里需要注明的是,在死亡前已经起诉的应予除外。
这是以结婚为目的而给付的,因此如果男女最终没有领取结婚证的话,也就是说给付彩礼的目的没有达到,这种情况下女方是需要退还男方相应数额的结婚彩礼。
以上就是关于返还彩礼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希望本文内容对大家有帮助,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可以咨询本网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