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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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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抚养孩子一方不要抚养费,以后还可以要求支付吗?

发布者:周丽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7日|分类:婚姻家庭 |640人看过

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时,小孩的抚养费是需要双方共同分担的,只是因各种原因,夫妻在协议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调解离婚时,可能会约定由抚养孩子的一方承担孩子全部抚养费,另一方不承担抚养费。时过境迁,因经济条件的变化,或者心理变化,承担小孩抚养费的一方开始对当时的约定心生悔意,如:协议约定前夫不承担抚养费,我还能反悔吗?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间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根据此规定,离婚父母无论如何约定,当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无力承担必要的相应责任,影响到孩子成长时,孩子有权起诉不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诉求人民法院判令不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适当承担抚养费。

离婚协议作为父母双方自愿达成的对离婚相关事项的约定,属于离婚双方意思自治的范围,但协议双方只能对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加以约定,无权在协议中剥夺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权利。所以,夫妻之间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不能对未成年孩子产生法律约束力。儿子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不直接抚养自己的一方主张支付抚养费。但在实践中为鼓励鼓励诚实守信的行为准则,防止未成年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恶意利用子女的该项权利,该类案件的处理中还要考虑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经济状况有无恶化,子女的实际需要有无增加,客观的市场通胀因素,另一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能在合理的范围内支持未成年子女关于抚养费的主张。

所以,不管离婚(协议离婚还是判决或调解离婚)时确定的抚养费数额,都不影响子女在离婚后主张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的权利,但是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需要提供有效证据来证实。那怕离婚时没有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子女仍有权向父母一方要求支付抚养费,这是子女的权利,应依法得到支持。但是还是建议在离婚时要约定好不直接抚养孩子一方需支付的抚养费,不要不约定或自行放弃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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