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丽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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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离婚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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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变更抚养权的五种情况

发布者:周丽君律师|时间:2020年06月14日|分类:离婚 |517人看过


如果有下列几种具体情形的,父母一方向法院提出变更子女的抚养权,会更容易得到法院判决支持,具体的这几种情形是:

一、子女年满8岁周岁的。

《民法总则》实施后,将年满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现在已经法院判决考虑这一新的规定,实务中子女年满8周岁就可以考虑了。年满8周岁的子女,有一定的认知能力,如果子女愿意随另一方共同生活的,一般情况下法律应当予以尊重,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变更抚养权,法院基本上都会支持。2021年即将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事实上的实际直接抚养人提出变更抚养权的。

在实务中,存在大量的事实上的抚养人,父母协议或经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子女确定由其中一方抚养,但是该方长期不履行抚养义务,另一方才是事实上的抚养人,另一方提出变更抚养权,一般会得到法院支持。

三、直接抚养的一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

因违法犯罪行为,被限制人身自由,这种情况下已经失去基本的抚养能力,有这种情形的,法院一般都判决支持变更抚养权;

四、直接抚养的一方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恶习的。

子女的生活、学习环境是确定子女抚养权的重要参考因素,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吸毒、赌博、卖淫嫖娼等恶习,不但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而且还很有可能会严重侵害子女的权益,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相对较好的学习、生活环境的,法院支持变更抚养权的可能性大。

五、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配合另一方行使探望权。

法律设定探望权的目的,是为了子女平衡获得父母关爱,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但是实务中很多父母一方把子女当成私人物品,子女确定由其抚养后,拒绝另一方探望,经法院执行后,仍然不配合探望,这种不顾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另一方当然可以请求变更抚养权。

上述的这几种情形,从实务判例来看,父母一方变更抚养权的,法院支持的可能性大。但是,也不仅限于这几种情形,有任何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存在的,都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抚养权,由法院进行认定和判断是否符合变更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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