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王瑞娟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8日 1037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2019年5月28日左右,李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辆拉着张某某,和张某某一起从水果摊贩处取货,后由李某某开车由羊口前往东营,途中,张某某将取到的两包冰毒中的一包给了李某某,李某某将冰毒放到其驾驶员左侧的储物盒中。二人驾车来到东营区某小区楼下,张某某拿着冰毒准备和曲某某交易时被办案民警抓获,现场缴获白色晶体颗粒一包,后经称量净重495.9克。抓获张某某后,李某某在车上也被民警抓获,从李某某驾驶的车辆驾驶左侧的储物盒里查获一棕色袋子,里面装有两包白色晶体颗粒,一包红色片剂,后经称量三包净重52.1克。查获的白色晶体颗粒、红色片剂经东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根据相关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李某某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辩护方案
承办律师自侦查阶段接受李某某家属委托,并第一时间会见了李某某,李某某一直表示对于张某某贩卖冰毒的事情不知情。承办律师经过对案件的初步分析,在征求李某某及其家属意见的前提下,在侦查阶段期间初步确定本案暂时按照无罪辩护开展工作。
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承办律师第一时间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阅取和分析,并着重对“李某某对张某某贩卖毒品一事是否知情”的相关证据进行整理归纳。整理中,承办律师发现,张某某对于上述事实称“李某某并不知情”,而李某某却对于上述事实存在前后不一致的供述。因此,承办律师以李某某在侦查阶段形成的供述材料为突破口,反复分析,最终发现李某某所做的有罪供述属于应当有同步录音录像而侦查机关未制作同步录音录像的情况。综上,结合案件存在的其他问题,承办律师经过多次跟检察机关的沟通,检察机关最终作出对李某某不起诉的决定。
三、结论
本案行为人从最初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到最终决定不起诉,这在本案辖区内是极少能出现的结果。承办律师辩护工作的成功,对本案证据进行反复的法律分析起到了关键作用,承办律师本着对当事人负责,对案件负责的态度出发,积极争取,最终取得了重大突破。
4年
1次 (优于78.73%的律师)
2657分 (优于87.46%的律师)
一天内
5篇 (优于79.14%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