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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共同债务认定方法

作者:信之源律所时间:2021年02月2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4次举报


离婚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2021年1月1日将要施行的《民法典》中,对于离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有明确的规定,下面我们就来简单的介绍一下2021年离婚夫妻共同债务新规。

夫妻共同债务新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信之源律师事务所资深北京离婚律师指出,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规定了四个原则:

第一,共债共签,相关债权债务文书,如果是夫妻双方共同签署,共同认定某一债务的形成,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债权债务文书发生只有夫妻中的一方签字,如果事后经过另一方的追认,则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第三,家庭日常生活中,一方签署认定的债务,如果该债务明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话,该债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

第四,债权人主张债务人的借贷行为是为了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主张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债务的话,债权人负有举证责任。

上述四点中,除了第三点可能引发纠纷之外,其他三点都比较好理解。那么,第三点中的“明显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应该如何认定呢?

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共同生活的状态(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此外,满足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还包括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教育费用支出、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支出等事项。

举例来说,离婚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借款50万,但另一方并不知情,法院在判决的时候,就会参考双方的家庭生活状态,比如收入、资产等方面来认定,如果这50万明显超过家庭共同生活的需求,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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