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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如何选定?其职责范围包括哪些?

作者:信之源律所时间:2026年09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6次举报

亲人离世后,遗产的处理往往牵涉众多继承人的利益,若无人牵头管理,极易出现财产被侵占、毁损、贬值,甚至因债务清偿和分割方案争执不下而诉至法院。为破解这一难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由谁来管、管什么、怎么管。然而,实践中很多人对遗产管理人的选定方式和职责范围并不清楚,导致制度优势未能充分发挥。

下面信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给大家解答:遗产管理人如何选定?其职责范围包括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规定确立了递进式的选定规则,即遗嘱执行人优先,其次是继承人推选,再次是共同担任,最后是民政部门或村委会兜底。此外,该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还规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这意味着,如果继承人之间对由谁担任管理人或管理方案存在分歧,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遗产保护的原则指定合适人选。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作出了明确列举,包括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以及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这些职责贯穿继承开始到遗产分割完毕的全过程,既涉及对遗产的保全,也涉及对债务的清偿和权益的分配。例如,管理人需要及时查清被继承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股权等财产状况,编制清单;对于易腐烂变质的财产,应及时变价处理;对于被继承人生前欠缴的税款和债务,应依法从遗产中清偿;在分割时,则需严格按照遗嘱或法定继承规则进行,确保各继承人、受遗赠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对待。同时,根据该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这体现了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实践中,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有效运行,离不开专业的法律支持。无论是推选管理人、制定管理方案,还是处理复杂的债权债务、应对继承人的质疑,都需要熟悉继承法律和实务操作的专业人士参与。因此,遇到此类法律问题时,应该早点找到专业律师。信之源律师事务所深耕家事继承领域二十余年,拥有近300名执业律师及多位知名法学院教授组成的专家团队,熟悉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裁判规则和实务要点,能为您提供从管理人选定、职责履行到纠纷诉讼的全流程专业支持。及时咨询,才能让遗产管理有序进行,让传承在法治轨道上平稳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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