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在2020年6月18日和19日凌晨,两次潜入被害人位于人才公寓的家中实施盗窃。尽管第一次未发现有价值的财物而离开,但第二次在被害人睡觉的房间内实施盗窃时,不慎发出声响并将被害人惊醒,随后逃离并盗走监控摄像头的TF卡。经专业机构认定,被盗TF卡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1元。
经法院审判: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他人财产所有权及住宅权,对公民人身安全造成了威胁,已构成盗窃罪。尽管盗窃金额极小,但因其行为属于入户盗窃,根据法律规定,仍应定罪量刑。最终,张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一、韩翔律师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条款明确规定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里的“入户盗窃”即指进入他人住宅或其他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空间进行盗窃的行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细化了“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的具体标准,以及在不同情境下如何认定盗窃行为。这些司法解释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相结合,构成了对入室盗窃行为定罪量刑的完整法律体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