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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能离吗

作者:信之源律所时间:2024年06月1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32次举报


在一般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委托了律师全权代理,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对于离婚案件,由于其涉及当事人的身份关系,需要由当事人亲自出庭陈述自己的意见,比如是否同意离婚,对小孩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处理的想法等,法院据此才能依法公正处理。

为此,《民诉法》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言下之意:无特殊情况,离婚当事人应亲自出庭应诉。

因此,在离婚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原告本人拒不到庭的,法院一般会直接按撤诉处理。遇到被告本人不到庭的情况,法院的通常做法则需要区分几种情形:

一、被告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文书。此种情况,原告只起诉离婚,不申请宣告被告下落不明失踪或死亡的,法院应受理,并对被告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按被告缺席审理。

由于被告意见不明,在初次离婚诉讼中,如果原告不能提供法定离婚事由,法院将认为原告未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依据,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因而判决不准予离婚。需经原告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以原告多次起诉、双方长时间分居等原由,认定原、被告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二、被告有明确地址,经法院合法传唤,因种种原因不到庭参加诉讼。此种情况,法院可以直接按被告缺席审理。

在被告确实无法出庭或不愿出庭的情况下,法院会联系被告要求其就原告的诉求发表书面答辩意见,主要是确认被告的离婚意愿,并据此进行审理,如果被告拒不发表书面意见,而原告又不能提供法定离婚事由,在初次离婚诉讼中,法院同样会视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因而判决不准予离婚。需经原告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诉离婚,法院以原告多次起诉、双方长时间分居等原由,认定原被告感情破裂,判决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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