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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作者:信之源律所律所时间:2024年03月27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54次举报


房屋租赁市场越来越大,相对应的乱象也越来越多。对于大多数没有房屋租赁经验的年轻人来说,租房是一个比较困扰的问题。租房子除了看房之外,最重要的就是防止房屋租赁合同的陷阱。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签合同必须要核实房东身份证原件,同时保留房东身份证复印件,并且在房屋租赁合同上需要填写房东的身份证号码和住址。

2、一切合同以外的口头约定都不要相信,约定事项以白纸黑字为准。

3、合同签订之前,拒绝缴纳任何费用(押金也要明确在合同内)。 4、房子原始状态的照片视频拍好发给房东,房东明确表明收到,同时及时保存与房东的微信聊天记录。

关于大家非常关心的例如二房东、三房东、转租等有关房屋出租方是否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的相关问题,着重强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判断对方是否是真正的房东,以及房屋是否可以出租:

(1)房屋所有权人出租必须出具姓名一致的产权证书;

(2)委托或代理出租必须出具房东的授权委托书或委托代理书的原件;

(3)共有房屋出租,必须出具其他共有人的书面证明材料;

(4)转租的,必须出具房东同意转租的书面资料的原件。(和二房东、转租、经纪人签约一定要注意,如果对方无出租权,那么很可能导致后续无法正常使用和维权。)

(5)将违法建盖的房屋用于出租的,将导致租赁合同无效。比如说经常遇到的城中村违建物。

(6)租赁合同的期限违反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7)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合同无效。(公租房、廉租房等都属于这一类)。

相关法律法规:

1.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2.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租人转租房屋的,应当经出租人书面同意。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

3.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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