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所谓从宽,包括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认罪认罚本质上是一种诉辩协商制度。认罪认罚制度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增加的一个重要规定,在推动刑事案件繁简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罪犯认罪悔罪等具有重要意义。
《刑事刑诉法》中对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程序做出专门规定,如侦查机关在侦查期间,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规定,在采取刑事拘留及提前批捕时要考虑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情况;在移送审查起诉的时候要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认罚情况记录在案并移送。
审查起诉时,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并记录在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律师办理刑诉案件规范》中关于认罪认罚程序对律师的要求与上述规定是相互对应的,比如在侦查过程中,辩护律师可以与侦查机关商讨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问题。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律师应当及时告知侦查机关。辩护律师应当提示侦查机关在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中写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认罚的情况。
在审查起诉过程中,辩护律师应当积极参与犯罪嫌疑人与检察机关的认罪认罚协商、诉讼程序的选择、量刑建议以及具结书的签署等活动,提示检察机关在起诉书中写明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情况、量刑建议,并移送具结书等相关材料。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初衷是降低司法成本,嫌疑人认罪认罚,可以与检察机关就量刑进行交涉协商并达成合意,检察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及辩护人的意见,辩护人对定罪量刑、诉讼程序适用等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如果检察院未采纳辩护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此举意在充分保障嫌疑人的辩护权。
律师到场并不是见证人的身份,如果仅仅要求做见证,那么检察机关只需要找个与案件无关联的第三人就可对该活动就可见证,甚至像通报的内容那样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音录像。网上通报函中的那名辩护律师,拒不到场见证协商也不提交书面意见,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极为不妥,这不是律师行使独立辩护权的正确方法,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律师办理刑诉案件规范》中也明确规定,律师应当积极参与认罪认罚协商具结书的签署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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