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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作者:信之源律所时间:2022年09月06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822次举报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第三人借款并出具借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另一方偿还?

夫妻共同债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并非当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是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可以表现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是一方签名另一方事后进行追认;二是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三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反之,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

由此而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向他人借款,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对方出具借条,若事后另一方对该借款行为表示追认,则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若另一方未对该借款行为进行追认,但是该借款用于夫妻日常生活且金额未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或者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亦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除此之外,夫妻一方向第三人借款并以个人的名义出具借条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债务承担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离婚后,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夫妻应当共同偿还,夫妻中的任何一方都负有清偿全部共同债务的义务。因此,债权人可以向夫妻中的任何一方或者双方主张偿还。但是,在夫妻关系内部,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债务由一方清偿的,约定不负有清偿义务的一方清偿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进行追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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